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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特朗普叫停博通收购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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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2日,美国总统特朗普颁布命令,叫停成立于新加坡但运营总部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半导体设备供应商博通有限公司拟对总部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半导体和电信设备公司高通公司进行的恶意收购。总统令以担心国家安全为由,阻止了该笔价值约1,170亿美元的交易。

特朗普总统令:

经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审查,发布该总统令。CFIUS是一家美国政府机构间委员会,职责为评估外国对美投资给国家安全带来的影响。根据2018年3月5日财政部信函,启动CFIUS审查的缘由是高通于2018年1月29日向CFIUS提交了单方申报,请求审查高通在即将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的与高通董事会选举相关的代理人争夺一事。CFIUS审查发现了与博通拟收购高通有关的某些国家安全风险,包括:

  •     由于博通在高通持续研发上的投资不足,高通的技术领先地位可能会被削弱,特别是在5G技术开发和标准制定方面;以及
  •     对高通根据保密合同和非保密合同(包括与解决5G网络安全问题相关的合同)向美国政府提供设备和服务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产生潜在不利影响。

具体而言,美国财政部信函援引了CFIUS的担忧,即担心博通通过“私募股权”方式收购高通可能有利于短期盈利能力,却不利于持续研发投资,从而导致在5G标准制定过程中产生竞争真空,使中国公司有机可乘,这会“给美国造成严重不利于国家安全的后果”。

作为回应,博通宣布,博通会“重视对美国至关重要的关键性技术的研发投入”,并“以创新为重点,新增15亿美元出资,以培训及培养美国的下一代工程师。”此外,博通还强调,其收购高通仍以2017年11月公布的迁往美国的计划为前提,这也是CFIUS此前批准博通2017年收购博科通讯系统有限公司的前提条件。

但是,总统特朗普叫停了博通收购高通,这是在CFIUS成立后,美国总统第五次以国家安全为由正式叫停收购交易或命令进行剥离,也是第一次出现收购方既非中国实体,也非由中国所有的实体的情形。2017年,总统特朗普叫停了一家中国风险投资基金对一家美国半导体公司的收购。2016年,总统奥巴马叫停了一家由中国所有的德国公司对另一家德国公司的美国半导体业务的收购。2012年,总统奥巴马命令一家由中国所有的美国公司出售其在位于俄勒冈州美国海军训练设施附近的美国风电场项目中的股权。1990年,总统老布什命令一家由中国政府所有的公司从一家位于西雅图的航空航天公司中撤资。

对跨国并购的影响:

除了商业影响以外,总统特朗普叫停博通收购高通值得注意,不仅因为历届总统极少采取这种行动,也是因为引致下达该总统令的情形比较特殊。我们认为,特朗普总统令对跨国并购交易的影响包括:

  •     该命令提醒当事方应尽早评估CFIUS风险。在CFIUS案件中,通常是由买方和卖方在签署具有约束力的购买协议之后,联合向CFIUS提交自愿申报。但是,在本案中,高通在签署具有约束力的购买协议之前就代理权的争夺过程中,就向CFIUS提交了一份单方申报,即先从高通角度,而非从博通和高通的联合角度向CFIUS申报了该交易。尽管CFIUS很少会在双方签署协议之前进行干预,但是,建议跨国交易——特别是非应标跨国交易——的当事方仍应尽早进行评估,并且在适当的情况下尽早处理其交易面临的潜在CFIUS风险。
  •     利用CFIUS流程作为反收购策略。高通通过单方面请求CFIUS审查博通恶意收购产生的国家安全影响,寻求利用CFIUS流程作为反收购措施。高通公司认为,如果CFIUS同意其有权审查博通的收购要约,则CFIUS拥有全面评估交易造成的国家安全风险的法定义务。虽然在面临非应标收购时,美国公司已习惯于考虑其可以使用的每一种防御措施,但美国公司现在可能更倾向于考虑将单方向CFIUS进行申报作为防止外国恶意收购的手段。外国收购方也很可能考虑其恶意收购的目标公司是否可能正在考虑这种策略。尽管如此,外国投资者和美国公司应该明白,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且从美国政府的角度出发在涉及最重要的国家安全问题时,CFIUS才会在外国恶意收购的早期阶段进行干预。
  •     CFIUS的国家安全担忧不仅限于针对中国买家。总统行动限于阻止中国投资者或由中国所有的投资者对美国投资的先例已被打破。博通是一家运营总部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新加坡公司。而且,博通还有意在高通收购交易交割前迁往美国。然而,总统特朗普仍决定立即阻止博通收购高通。
  •     但CFIUS也会考虑来自中国或其他外国第三方的国家安全威胁。美国财政部2018年3月5日信函中强调了CFIUS对博通与“第三方外国实体”(其中可能至少部分为中国实体)之间关系引发的国家安全担忧。CFIUS还担心,中国公司可能会填补收购后由于“高通在维持长期技术竞争力方面的地位被削弱”而出现的竞争真空。这些担忧与我们观察到的持续趋势相符——CFIUS正在审查中国及其他外国当事方带来的国家安全威胁,甚至是在与该等当事方进行的但不涉及该等当事方投资的交易中的威胁。也就是说,CFIUS日益重视评估当事方中的中国或其他外国供应商、服务提供商、客户、合资伙伴、知识产权被许可人或竞争对手是否可能以对美国国家安全不利的方式开展交易。

 

由作者撰写 Jun Wei, Anthony V Capobianco, Brian Curran, William Curtin, Robert Kyle, Liang Xu Zach Alvare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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